为加强员工管理,维护学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,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、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,推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可持续发展,结合学校实际,对《劳动合同法》中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”和“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”情形规定如下:
一、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并受到三次(含)以上警告,致使部门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。
二、一年内个人月度考核三次(含)以上评定为不合格的。
三、连续旷工3天(含)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(含)以上的。
四、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,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,由部门重新安排工作,员工拒不到新岗工作且不说明理由或无理取闹的。
五、工作时间未能履行岗位职责,或因违反工作岗位操作规程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(含)以上的。
六、未能正常履行值班职责,违反《成都工业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值班制度》的。
七、未能正常履行保密职责,违反《成都工业学院后勤服务集团保密工作制度》的。
八、在工作场所、食堂、宿舍及校内公共场所等地打架斗殴,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九、使用语言、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、威胁或胁迫,造成恶劣影响,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。
十、实施或在公共场合扬言实施破坏后勤正常运作的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。
十一、煽动其他员工与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对抗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十二、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(含)以上的。
十三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致使单位社会形象受损,性质恶劣的。
十四、酗酒滋事、聚众闹事,影响单位正常秩序的,给单位造成损失的。
十五、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,损失在500元(含)以上的。
十六、对他人性骚扰、施以暴力伤害、严重侮辱或散布不实言词而对名誉造成影响,对其人身或精神造成伤害的。
十七、参与赌博、博彩等活动,经教育不悔改的。
十八、伪造部门印章、资料、名片等,利用部门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。
十九、以盗窃、欺诈、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以及其他人员个人财物,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查实涉案价值500元(含)以上的。
二十、从事贩毒、吸毒、抢劫、传播邪教等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明令禁止行为的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(具体包括警告、罚款、拘留)。
二十一、发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。
发生以上情形并核实,集团在启动告知、领导约谈后,集团可以作调离原岗位(干部免去职务)、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等处理,造成经济损失的,集团可以依法追偿。
本规定自2018年3月14日起执行,由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成都工业学院后勤服务集团
2018年3月14日